问:有一凹版印刷厂,当前配套的有机废气末端治理设施为两级活性炭吸附,现拟引进“热氮气脱附+冷凝回收”技术,对厂内产生的饱和活性炭进行脱附再生再利用,对溶剂进行回收。饱和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 其他废物”,代码为“900-039-49”,因此在厂内产生的饱和活性炭进行脱附再生再利用,是否需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101.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编制环评报告表?
答:您好!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内部回收再利用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01项“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要求应编制环评报告表。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