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废气处理系统会产生喷淋废水,在2010年做环评时,环评报告书将其定性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该企业在后期日常管理工作中也按照危废进行转移处理。
在2019年,通过与同类企业进行交流发现,同类企业在办理环评时将此类喷淋废水(同工段)均按照一般废水或一般固废(废液)进行管理,同时该企业查询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其中也没有该企业喷淋废水的类别。
那么问题来了:该企业已经完成环保验收工作,此类喷淋废水如果变更为一般废水或一般固废,该如何完善环保手续?
答: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排除危险特性的物质,不建议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生态环境部根据管理要求适时调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于已验收投运的建设项目,应结合危险废物名录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第二十七条指出,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如喷淋废水转为一般废水自行处理,应遵照相应规定执行。
来源:生态环境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