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7.3款的规定,监测结果出现超标的,排污单位应加密监测,并检查超标原因;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分析报告,说明原因,整改措施和后续预防改进等。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若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若未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佛山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