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中,表3.3.-3废气治理效率参考值,请问这个参考值是企业计算过程中必须要引用的值,还是只是一个参考用呢? 比如喷淋吸收水溶性物质,治理效率为30%,吸附技术中活性炭吸附比例建议取值15%)作为废气处理设施VOCs 削减量,这两个效率是否有途径可以证明和调整这个效率和吸附比例呢?
答:您好!1.对于水喷淋吸收和活性炭吸附,原则上都应采用表 3.3-3 废气治理效率参考值。除非企业污染控制设施入口和出口均安装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且均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建设及运维规定,可以使用核算期内入口、出口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排放速率)计算治理效率,代替治理效率参考值。 2.新建项目、技改、扩建项目采用“燃烧及其组合技术”与“回收及其组合技术”处理有机废气的,可采用治理效率设计值参与计算。设计者高于上述参考值的,应提供废气处理设施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论证内容包括:废气风量、VOCs 组分与浓度、治理技术适用性、设计参数、同类项目同类技术的实际处理效率等。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