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10.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该规定中的“废气主要排放口”是否是指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要求判定的主要排放口? 我司从事塑胶粒生产,根据管理名录及所属行业的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我司属于排污登记管理,设置的废气排放口类型为一般废气排放口,我司现需将排放口降低,对比环评计划降低量超10%,我司该情况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答:您好,废气主要排放口的定义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2018)及相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确定。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一般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不属于重大变动。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