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全面落实《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方案(2022-2024年)》《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等系列文件中对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工作的要求。
必要性分析
1支撑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提升排污许可证质量的需要
2.落实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工作要求的需要
3.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的需要
二、适用范围
标准规定了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的方式与要求、核查准备工作及主要核查内容。
标准适用于指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组织的技术机构,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开展核查。
拟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核查和排污单位对排污许可证质量自查,可参照标准。
三、核查方式与要求
核查非现场核查基本方法
资料依据核查,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
可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地区经济水平、人员配置情况、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建设水平等因素综合选取方法。
质量核查要求:
完整性: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要求,核查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及其相关参数是否完整、是否遗漏。
规范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要求,核查排污许可证记载的各项参数,排放标准,计算方法和结果及提出的管理要求等是否合规。
一致性:现场核查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与排污单位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时效性:核查依据的时效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等应选用现行有效的版本。
四、核查准备
收集核查资
1.排污许可证正(副)本、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守法承诺书、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2. 环保手续: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备案材料等;
3. 许可排放量核查材料:包括申请年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证明材料等;
4. 与排污口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材料,纳污范围、管网布置等说明材料,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备案或登记信息等与排放口相关的证明材料;
5. 附图附件:包括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监测点位示意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等附图附件等;
6. 其他证明材料:包括达标证明材料(如涉及)、原辅燃料信息(如涉及)、自行监测方案等判定可行技术等;
7. 地方有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核查编制依据
对原核发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和技术规范性文件等编制依据的时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查询与梳理,作为判定质量问题的依据。
核查设备
根据现场核查的具体任务需求,配置必要的核查设备,包括通信器材、导航定位设备、摄影摄像器材、快速检测分析设备、便携式电脑等。
五、核查原则及内容
核查一般原则
非现场核查:
可采用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对于仅需通过资料审核、智能核查等方式即可完成核查的,以非现场核查为主。
工业噪声、海洋工程等填报信息的核查要求,待相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或其他管理要求发布后,从其规定。
现场核查:
非现场核查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记载内容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或验收意见不一致且未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需采取现场核查的,可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标准规定事项,地方有其他管理要求的,从其规定。
非现场核查内容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
·行业类别
·管理类别
·废气(废水)排放口
·废气(废水)污染物排放种类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废气(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
·废气(废水)许可排放量
·固体废物管理信息
·工业噪声排放信息
·废气无组织排放信息
·废气(废水)特殊时段排放要求
·废气(废水)自行监测信息
·土壤及地下水等自行监测信息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上报要求
·环境信息公开要求
·产排污节点
·其他基本信息
·附图附件
·其他控制管理要求及许可内容
现场核查内容
通过现场踏勘查阅环境管理台账、生产台账,采购和出入库记录等方式,对记载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废气(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废气无组织管控措施,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联网情况,主要生产设施数量、参数、名称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和燃料信息等内容进行判定。
对于现场建设情况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不一致的情形,可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和验收后分别进行判定。
六、问题清单
应结合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对问题进行汇总,形成问题清单详述,并列明相关问题清单的判定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监测技术指南、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地方管理要求等。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应依法依规改正。
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