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中:第8条“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6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第6条“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请问环保“三同时”验收时,企业废气处理设施、生产设备等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内容一致且企业所在地属于环境质量达标区,但验收污染物氯气排放总量超环评批复总量2%,未新增污染物,这种情况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答:您好,该情形不属于重大变动。建议参考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关于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总量超标的回复》,咨询该建设项目原环评审批部门意见后,完善相关手续。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